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执恢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阴慧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阴慧清,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侯召寅,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履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但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慧清、侯召寅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所有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歙县经济开发区的所有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