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1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黄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某、黄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