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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栋与朱威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朱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479号原告陈栋,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雄伟、沈碧潇,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威,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冕,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栋诉被告朱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陈栋的住所地是杭州市下城区青园小区,朱威的住所地是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西区,本案无论是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均与本院无涉,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威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陈栋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或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审查过程中原告陈栋表示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