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艳海与孔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海,孔令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2545号原告宋艳海,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孔令全,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宋艳海诉被告孔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艳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全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人民币9000元,约定月息2分,之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孔令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孔令全从原告宋艳海处借款人民币9000元,约定月息2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孔令全从原告宋艳海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孔令全应该对该笔欠款进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令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宋艳海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1100元,合计10100元。如果被告孔令全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孔令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