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靳江海与张建生、郭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江海,张建生,郭明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787号原告:靳江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生,男。被告:郭明周,男。原告靳江海诉被告张建生、郭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靳江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江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