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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靳江海与张建生、郭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江海,张建生,郭明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787号原告:靳江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生,男。被告:郭明周,男。原告靳江海诉被告张建生、郭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靳江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江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