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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邵进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进,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邵进,男。被执行人周辉,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邵进申请周辉民间借贷一案,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辉应支付申请人邵进200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尚有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晋审判员 孙德咏审判员 舒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