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国瑞与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瑞,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瑞,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念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董事长。刘国瑞与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狐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国瑞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07530元以及相应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8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名下位于大兴区大兴工业区B区天河西路32号1幢1层至3层房屋全部予以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国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国瑞申请执行的案款1007530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梦狐服饰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