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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易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易春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184号原告刘文杰,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易春晖,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原告刘文杰与被告易春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文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   超书 记 员 方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