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罪犯任勤荣减刑一案的��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51号罪犯任勤荣,男,汉族,文盲,1965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2001)常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勤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奸淫幼女罪,判处免于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任勤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30日、2012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05)宁刑执字第8027号、(2008)宁刑执字第9895号、(2012)宁刑执字第7943号、(2015)宁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勤荣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任勤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任勤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勤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勤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