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0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524478,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20号。法定代表人:毛德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1358-0,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第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均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中吉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4772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30元,申请执行费70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温州华中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