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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9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威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李威然,谢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294号原告:魏巍,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婧。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吉。被告:李威然,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谢娜,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魏巍与被告李威然、被告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魏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亚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