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诉被告高进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高进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76号原告张利(反诉被告),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乌当区人。委托代理人覃昌贵,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高进强(反诉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张利诉被告高进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高进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与反诉原告均以“通过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诉。准许反诉原告高进强撤诉。原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反诉原告高进强负担。审判员 江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