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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锦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汨罗市锦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539号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黄河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军,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汨罗市锦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14号。法定代表人:骆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友云,男,汉族,1948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归义镇百丈村11组,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锦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阳市正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毕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胥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