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与明爱医疗门诊部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明爱医疗门诊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9号1813室。法定代表人:何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明爱医疗门诊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3号。法定代表人:梁福海。再审申请人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明爱医疗门诊部(以下简称明爱门诊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纳公司申请再审:我司虽有违规行为,但未致明爱门诊部遭受实质性损失,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爱门诊部解除合同的目的并非我司违规,而是想与第三人温晓颖另行合作。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海纳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纳公司主张明爱门诊部赔偿60万元的请求应否支持。海纳公司和明爱门诊部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后,交付了30万元风险押金给明爱门诊部,之后接收了门诊部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操作的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明爱门诊部依照《合作经营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所收取的风险押金不予退回。因此,海纳公司主张明爱门诊部双倍返还风险押金,即支付60万元,缺乏理据,不应支持。二审判决驳回海纳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海纳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海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颖审判员 潘晓璇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