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桐柏淮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淮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263号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法定代表人:罗祥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通瑞、林舒敏,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淮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法定代表人:黄淮。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淮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柏淮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婷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