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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刑初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汉山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第250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汉山,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2日,住金昌市金川区。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汉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汉山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汉山向中国银行金昌分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长城环球通信用卡一张。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汉山一次用此卡透支消费9000元,截止2016年6月7日形成透支本金10153.6元,产生利息2835.75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12989.35元。被告人李汉山使用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30、2015年7月7日书面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本金和利息。另查明: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李汉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汉山于2016年9月19日、10月18日将所有透支款项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汉山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金昌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说明、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催款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还款情况说明及存款凭条、监控视频、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李汉山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汉山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汉山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汉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汉山案发后已将透支款息全部偿还,且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汉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人民陪审员  潘秀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