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罗兴彪、王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罗兴彪,王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886号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被告:罗兴彪。被告:王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兴彪、王彩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