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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罗兴彪、王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罗兴彪,王彩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886号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被告:罗兴彪。被告:王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兴彪、王彩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