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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朱小品、郭焕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小品,郭焕英,胥学东,孟宪霞,刘振涛,朱兵兵,王令秋,赵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小品,男,农民。被执行人:郭焕英,女,农民。系被执行人朱小品之妻。被执行人:胥学东,男,农民。被执行人:孟宪霞,女,农民。系被执行人系胥学东之妻。被执行人:刘振涛,男,居民。被执行人:朱兵兵,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刘振涛之妻。被执行人:王令秋,男,农民。被执行人:赵焕元,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小品、郭焕英、胥学东、孟宪霞、刘振涛、朱兵兵、王令秋、赵焕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朱小品、郭焕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本金198899.05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其已经支付的利息18629.67元,应予扣除)。二、被执行人胥学东、孟宪霞、刘振涛、朱兵兵、王令秋、赵焕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胥学东、孟宪霞、刘振涛、朱兵兵、王令秋、赵焕元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执行人朱小品追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