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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润强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71号被执行人王润强,男,羌族,甘四川省茂县人。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执行王润强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润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王润强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王润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线索,未收到任何回复。被执行人王润强出狱后去向不明。因本案暂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昂汪次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