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沙作哈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沙作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052号罪犯马沙作哈,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昆铁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沙作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5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7706号裁定书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沙作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沙作哈系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2015年10月禁闭,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禁闭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沙作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沙作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