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安吉与被执行人方庆凯、李艳杰矫国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吉,方庆凯,李艳杰,矫国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吉,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方庆凯,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李艳杰,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矫国范,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王安吉与方庆凯、李艳杰、矫国范民间借贷纠纷(2015)丰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6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方庆凯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分批共给付570000元,和解协议签定当日已给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方庆凯的边控和中国银行帐户的冻结,以及对李艳杰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帐户的冻结。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