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锦怨与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锦怨,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34-1号申请执行人丁锦怨,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克表,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911-4。法定代表人林移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丁锦怨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3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2016年5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有址在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上述财产分别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有牌号为闽C20X**号、闽CL1X**号、闽CL1X**号、闽C2SX**号、闽CZ1X**号、闽CL3X**号、闽C28X**号、闽CL9X**号、闽CL8X**号、闽CDWX**号、闽CLCX**号车辆各一部;2、本院另案(2015)南执字第1822号案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闽C20X**号、闽CL1X**号、闽CL1X**号、闽C2SX**号、闽CZ1X**号、闽CL3X**号、闽C28X**号、闽CL9X**号、闽CL8X**号、闽CDWX**号、闽CLCX**号车辆;于2015年7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3、于2015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因另案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查封,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