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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义红、陈梅、隆重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义红,陈梅,隆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039号原告张伟,男,汉族。被告刘义红,男,汉族。被告陈梅,女,汉族。被告隆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刘义红、陈梅、隆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廖 海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