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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华,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776号原告:张广华,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欧韵公园1-3-502。法定代表人:史燕玲。原告张少飞与被告河北汇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少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少飞负担。审判员  张巧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红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