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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寿康与彭健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康,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41号原告彭寿康,公务员。被告彭××。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寿康诉与被告彭健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寿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寿康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寿康撤回对被告彭健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寿康负担。审判员  稂彬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杰校对责任人:稂彬淑打印责任人:王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