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寿康与彭健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寿康,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41号原告彭寿康,公务员。被告彭××。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寿康诉与被告彭健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寿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寿康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寿康撤回对被告彭健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寿康负担。审判员 稂彬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杰校对责任人:稂彬淑打印责任人:王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