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国土资源局与平顶山市正祥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国土资源局,平顶山市正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5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226XF,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卢军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旭,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冯兴超,郏县国土资源局安良中心所所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正祥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410425000015205(1-1),住所地:郏县城世纪花园北门.法定代表人任秋利,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国土资罚(2016)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郏县国土资源局对郏国土资罚(2016)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张广成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孔令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