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玲诉被告王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玲,王金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669号原告黄玉玲,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金生,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玲诉被告王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玉玲负担。审判员 杨荣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