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443号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王春申请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申请被执行人王春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春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春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