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沙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沙县凤凰路177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后因与被害人张某乙吵架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台金立牌手机拿走。次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被害人张某乙的金立手机登陆微信账号,并输入事先获悉的微信支付密码,分四次将被害人张某乙微信账号绑定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其手机微信钱包内。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99商务酒店507房间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沙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沙县府北支行DCC历史流水,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02)沙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照片,被害人张某乙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张靓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昌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义春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