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刘志洪。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10-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归还借款八万五千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