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宇与王丽娟、徐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王丽娟,徐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958号原告梁宇,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徐冠,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宇诉被告王丽娟、徐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梁宇负担。审 判 长 苏 兴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