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彭林与番能流,董成丽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彭林,番能流,董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何彭林,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番能流,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董成丽,女,1987年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何彭林与被执行人番能流,董成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番能流、董成丽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彭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21062.62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番能流、董成丽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91062.62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番能流、董成丽于2016年11起每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何彭林人民币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80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