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瞿小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小彦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27号罪犯瞿小彦,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2月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铜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小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瞿小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瞿小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瞿小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瞿小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小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