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刑终180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某,无业。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4月10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0年5月22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1年8月30日被洪泽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8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服判未上诉,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英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华厦金色家园某幢某室的房产证一本。后被告人孙某将该本房产证押给他人借款。经鉴定,该房产证上的公章“洪泽县房产管理局”印文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崔某、赵某、房某、韦某、沈某的证言笔录,房屋买卖合同、借条,洪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某、高某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收条,伪造的房产证,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洪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洪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应适用修改之前的刑法条文。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孙某并处罚金不当。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孙某认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且《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增设了罚金刑,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锐代理审判员 马玉宝代理审判员 李纪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