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祖云与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云,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895号原告陈祖云。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一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08496。法定代表人李海锋。原告陈祖云诉被告深圳市福保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