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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梁吉祥、刘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梁吉祥,刘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861号申请人执行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中心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国荣,镇长。委托代理人翁德超,该镇司法所长。被执行人梁吉祥,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执行人刘向红,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梁吉祥、刘向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该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向阳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魏兴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