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凤玲与刘云波、龙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玲,刘云波,龙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15号原告刘凤玲,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刘云波,男,其他不详。被告龙海勇,男,其他不详。原告刘凤玲诉被告刘云波、龙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凤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华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