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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生亮与郭俊红、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支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张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神木县。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宁夏中卫。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支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12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