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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与苏州帝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218号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八组5号。经营者:高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苏州帝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泗洲村。法定代表人:张昭军。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与被告苏州帝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市璜泾镇高源运输服务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