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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才良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44号罪犯吴才良,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才良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才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才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才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约372.83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才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