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白娥、付玉秀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苗军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白娥,付玉秀,张双丰,张三丰,苗军克,李根彦,滁州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新乡县华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负责人:郑卫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白娥,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秀,女,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丰,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丰,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军克,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彦,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3栋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2519号。负责人:黄勇,总经理。原审被告:新乡县华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路74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举,经理。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白娥、付玉秀、张双丰、张三丰、苗军克、李根彦、滁州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县华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泽华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