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17号罪犯杨凌,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3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19.4分。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履行罚金7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