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韬伟与黄炜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韬伟,黄炜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431号原告武韬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炜健,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武韬伟诉被告黄炜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应被告所需,向其出借6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时,被告均拒绝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收据1份、借款协议1份、银行回单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15天,但至今未清还款项。被告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武韬伟与黄炜健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1月14日,黄炜健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武韬伟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月利率3%。当日武韬伟按双方约定将60000元转账出借给黄炜健。但黄炜健至今未清还借款。本院认为,黄炜健拖欠武韬伟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上述借款已届还款期,黄炜健拒不清还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武韬伟诉请黄炜健归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武韬伟诉请的利息,武韬伟主张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并低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炜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韬伟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黄炜健负担(全部费用已由原告武韬伟预交,被告黄炜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武韬伟,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宇人民陪审员 黄焕兴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道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