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4498李继东与翁昆煌,刘志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498号原告李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某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翁某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