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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谷存林与魏小林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存林,魏小林,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存林,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魏小林,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陈桂芬,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谷存林与魏小林、陈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