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谷存林与魏小林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存林,魏小林,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存林,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魏小林,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陈桂芬,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谷存林与魏小林、陈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执6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