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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宋建松、孙鸣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松,孙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76号申请执行人:宋建松,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鸣方,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宋建松与被执行人孙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38363.92元,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