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树森、沈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森,沈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537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森,男,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沈俊华,女,193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森、沈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树森、沈俊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