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才与被执行人马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才,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才,男,1975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马海,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孙洪才与被执行人马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字第3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39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