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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树萍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树萍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871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树萍,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桐乡市公安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树萍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树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树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共计151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树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沈树萍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树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左右起,被告人沈树萍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桐乡市崇福镇青年路52号桐乡市崇福恒源堂百货店内,销售“顶级伟哥”、“德国黑金刚”、“中药伟哥”等性药。2016年3月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沈树萍的店内查扣“顶级伟哥”41粒、“德国黑金刚”60片、“中药伟哥”50粒,后于2016年3月5日将案件移送至桐乡市公安局侦办。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药品抽样记录、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初步认定书、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沈树萍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树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共计151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树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树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沈树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假药151粒,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 伟人民 陪 审员 莫丽芬人民 陪 审员 姚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