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志平、任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任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968��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执行人任红生,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申请执行任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6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邯郸市车辆管理所协助将被执行人任红生名下冀D×××××车辆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名下,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26民初1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彦 波审 判 员 马 旭 鹏人民陪审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新 来源: